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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山野菜采集、收购、运输及加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02 15:29
柴河林业局山野菜采集、收购、运输及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山野菜资源的采集、收购、运输及加工的管理,杜绝企业效益流失,切实保障饮品公司、山野菜加工厂原料的供应及山野菜资源的持续利用,促进产业发展和职工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山野菜资源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山野菜是指在柴河林区内依托森林环境自然生长且具有食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具体包括刺嫩芽、刺五加叶、蕨菜、薇菜、大叶芹、蒲公英等。
第三条 按照林业局统一部署,实行对口管理,由多种经营局牵头,对全局山野菜资源的采集、收购、运输、加工实行一体化管理,林政科、资源科、公安局森保科、综合稽查队、饮品公司、山上各派出所及各林场为主体协调配合实施。
第四条 依据《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相关规定,柴河林区范围内所有山野菜资源的采集、收购、运输、加工等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必须遵循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山野菜的采集收购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多种经营局协助饮品公司,根据公司的年需求品种、加工量、销售量,与山野菜产区林场签订山野菜收购框架协议,实行按量采集按质定价。各林场必须首先满足本局企业的原料供应,不得擅自外销。
第六条 各林场是山野菜采集、收购及日常管理的主体单位,要全方位履行职责,要将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及林业局政策宣传解释到位,杜绝个别人员无证私自收购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要坚决处理,没收其非法收购的山野菜产品,防止企业效益流失。
第七条 各林场要加强对辖区内山野菜资源的管护力度,对山野菜富集区要采取竞价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本场职工青年管护经营;对公共管护区内的山野菜资源,生产季节由林场优先向本场职工、青年、家属开具采集证,在做好森林防火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收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柴河林区收购山野菜,收购者必须持林场出具的介绍信,到多种经营局开具非木质林产品收购证明及《下运许可通知单》,凭《下运许可通知单》方可到林政科开具山野菜运输证明。
第九条 由饮品公司依据各林场山野菜资源的年产量及公司需求量,经多种经营局审批后,在山野菜主产区林场设立收购点、加工点,价格要随行就市,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企业外人员收购、运输山野菜,收购者必须持证运输,收购证、运输证登记的数量要与实际收购、运输数量一致,超出部分按无证处理,加倍补缴费用。公安局森保科、各林场派出所、林政检查站、综合稽查队要充分发挥入场检查及道路稽查的作用,对无证收购及运输的,一律押运至饮品公司变价处理。
第十一条 在山野菜收购旺季,由多种经营局负责会同资源、林政、森保等相关部门,对全局山野菜产品的收购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同时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要求收购必须按程序执行,办理收购证、运输证,杜绝恶意抬价收购,干扰收购市场。
第十二条 每年山野菜收购结束后,由财务科按各林场实际完成的收购量调整相应的山野菜利润指标。对因单位工作滞后未完成收购任务的,也正常上缴利润指标;对林场擅自外销造成收购任务未完成的,加倍收取山野菜利润指标,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收购时支付合理费用,严禁压等压价,要兼顾公司和职工双方利益。
    第十三条 严禁采用毁林或其它灭绝性的方法采集山野菜。
第三章 山野菜的贮存与运输
第十四条 考虑到山野菜保鲜时间短的实际,饮品公司在各林场设立的加工点要聘请专业人员对山野菜加工进行技术指导,分类收购、贮存及加工,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做到绿色、天然、无污染。
第十五条 对在非主产区林场收购的山野菜,饮品公司要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当天由专用冷藏车及时运到山下冷库进行保鲜及加工处理,避免产生山野菜老化、变质等意外损失。
第十六条 饮品公司要随时掌握山野菜市场行情,认真核算成本及收益,不断提升加工工艺和产品质量。针对市场旺销的品种,及时采取腌渍、速冻、真空包装等不同生产工艺,扩大市场占有率,打响柴河林区威虎山系列山野菜品牌,力求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在饮品公司未完成山野菜收购任务之前,各单位严禁私自收购、外销山野菜产品。在饮品公司完成收购任务后,方可由其他收购者按收购山野菜总货款的5向林业局缴纳资源补偿费,持证收购、运输,各林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监管,杜绝无证收购、运输。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派出所、各林场、林政科、资源科、林政检查站、综合稽查队要充分发挥入场检查及道路稽查的作用,对无证收购及运输山野菜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留、没收其山产品,并移交多种经营局按有关规定变价处理。
第十九条多种经营局负责山野菜资源保护管理,对施业区内山野菜收购、运输进行许可审批,核发《山野菜收购许可证》、《山野菜运输证明》等行政管理工作,对山野菜行政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条 所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林政科、综合稽查队、资源科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辖区内运输山野菜的单位、个人查验《山野菜运输证明》,对无证或者与《山野菜运输证明》不符的,禁止运输,暂扣其运输的山野菜,并及时通知林业局多种经营局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林政检查站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检查或对举报无证运输山野菜的车辆进行堵截,发现无证运输山野菜情况的,暂时扣押其山野菜,交由局多种经营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林场要有专人抓好山野菜源头管理工作,发现有无证收购或超范围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扣押,移交局多种经营局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企管办、法制办重点督察山野菜下运环节,并进行多渠道、全过程监督,严格查处林场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时违法、违纪和不作为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多种经营局及其相关协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局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施业区的山野菜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违法发放《采集证》、《山野菜收购许可证》和《山野菜运输证明》的;
(三)对举报案件不及时拦截、不及时立案查处的;
(四) 私分、截留以及违法处置罚没的钱款或山野菜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无证采集及破坏性采集行为,林场要没收其采集产品,并按乱采滥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无证收购和运输山野菜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多种经营局没收山野菜。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转借《山野菜收购许可证》或《山野菜运输证明》的,由多种经营局吊销许可、证明,对原持证者予以三年内不予办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企业效益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扣除半个月至二个月效能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将没收的山野菜在饮品公司变现成价款后,30%奖励给举报人,40%作为多种经营局及相关部门的执法经费。不属举报案件的,按变现价款的30%提成给办案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多种经营局和法制办。本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后,在此之前制定实施的山野菜方面的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