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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1-25 22:13
 

柴河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支出压缩10%,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第二条 严格执行森工三重一大规定,严格办理程序,厉行节约,减少支出,保证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三条 实行货币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项收入全部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成本费用节余,超额完成收入要全部进账。严禁基层单位坐收坐支,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从2016年开始,一次性提前完成林地承包费指标的,不再减免优惠,要全额收取并入账核算。  

第四条 严禁将经营收入和收费以个人名义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存储,所有财务人员必须签定《遵守财经纪律承诺书》,建立起防范账外资金发生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认真执行林业局下达的财务收支计划,各项经营指标按月份进行分解,方便工作推进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下发的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制管理办法,控制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实际发生额入账,要有合理合法原始凭据(有效发票),费用当月及时处理。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存款进行结算,严格控制现金余额,杜绝大额支付现金现象发生。
   
第八条 认真遵照执行柴林财[2015]121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银行卡一律发放到种植户手中。银行卡没有全部发放到种植户手中,代保管银行卡视同违纪;发放前不公示视为违纪;对发现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无论用于何种支出,单位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后查办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分别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上缴利润考核,既要追究没有完成的上缴利润指标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免职处理),又不能把已完成的上缴利润全盘否定,在年终兑现责任状时,对完成或超额上缴利润的单位、部门,按局相关规定兑现奖励;上缴利润完成90—99%的单位、部门,年终考评否决20%,兑现80%奖励;上缴利润完成80—89%的单位、部门,年终考评否决40%,兑现60%奖励;上缴利润完成70—79%的单位、部门,年终考评否决60%,兑现40%奖励;上缴利润完成60—69%的单位、部门,年终考评否决80%,兑现20%奖励;上缴利润完成60%以下的单位、部门,年终考评否决100%,不兑现奖励。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部门的资金收支、经费收支、成本费用收支、利润收缴、工资支付、请假出勤情况、转型产业项目收支等必须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一条 整章建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设立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制、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监督检查与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印章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关乎企业财产安全、职工群众的生命,必须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外业工作(森林抚育),各林场要按作业规程组织作业,林场主管领导、技术员和安全员等外业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从而保证在现场及时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安监局、综治办、林产工业科、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等部门要加大对消防、易燃易爆、危化品、食品药品管理,重点加强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炸药库、木材加工厂、药店、社区(林场)卫生服务站(所)、超市、旅店、饭店的检查监管,油槽车、液化汽槽车等车辆必须安装切断装置,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各林场的消防车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能随时出车使用,通勤车必须有护栏、腰绳。教育局要抓好校园安全、食堂卫生安全,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组织好校车的运营,确保学生安全乘车。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要抓好冬季各景点的安全运营工作,禁止一切车辆在湖面上行驶。

第三章  信访稳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大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化解力度,把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处化解措施落实到位,重点人责任包保稳控到位,立足超前防范,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要对重点人、重点群体死看死守,消除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问题的不稳定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战线部门领导,要对信访工作有足够的政治敏锐性,善于以小见大,善于防微杜渐,学会从苗头性、倾向性信号中发现问题。要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解决的原则,首先要依据法律政策和处理程序及时答复报送,对一时难以化解稳定的问题和需要重点掌握的人员,要逐一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化解时限,落实稳控措施,防止引发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

第十七条 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访,按照法规程序和时限不失职、不渎职,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反映问题,要依法打击违法上访行为,对故意冲击党政机关或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扰乱公共秩序,无理闹访缠访、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果断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八条 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因责任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到位致使发生越级上访等不稳定问题的,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森林抚育

第十九条 森林抚育作业坚决不准外委,抚育剩余物要由林场统一组织干部职工收拣。各林场要在已经批复调查设计并已完成作业的抚育小班堆积带内收拣,收拣的剩余物为藤条灌木、枯死木、腐朽木、非目的树种。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调查设计执行,设计没有消耗蓄积的,坚决不准消耗蓄积;严禁不按设计超标准砍伐、不准号外砍伐,不准砍伐目的树种和有价值的经济植物。
   
第二十条 森林抚育工作不允许跨年度作业,否则要给予林场经济处罚,并对生产作业的林班、小班不予验收。对已经验收合格的抚育小班,不允许二次砍伐作业,否则按无证采伐或盗伐林木论处。营林科、资源科、林政科、综合稽查队要加大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收拣的林场要严肃追责,绝不姑息,构成森林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允许借发展多种经营项目和食用菌为由破坏森林资源,不按规定进行森林抚育作业,做到坚决不碰红线、不越底线。

第五章  资源管理

二十一 森林资源管理必须做到六个严禁。(既:严禁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掘根剥皮折枝;严禁违法开垦、乱占林地、污染林地;严禁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和在林区烧碳;严禁森林抚育违规作业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严禁发展林下经济破坏森林植被,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保护植物)。

二十二 加强森林抚育监管,严禁违规设计森林抚育。要重点保护天然林,优先安排设计人工林抚育。天然林不得设计全面割灌和透光,保护好幼苗幼树和亚乔木和有经济价值的灌木、藤本植物。杜绝森林抚育改变作业方式、不按设计作业违规消耗森林蓄积和出材、乱割幼树和经济植物,割灌要注意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十三 严格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不准林场(所)之间运输烧柴、林场与村屯之间运输烧柴、山上往局址运输烧柴。不能以任何借口非法采伐林木或变相采伐林木作为食用菌原料;完善食用菌原料加工前认定制度,做到加工时不进料、进料时不加工。

二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采集、采摘、采挖、采割、破坏野生经济植物暴马丁香的生长环境。对非法采摘暴马丁香,使暴马丁香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行为,林业局将严肃处理。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各林场在森林抚育时,禁止采割野生经济植物暴马丁香和经济植物。

二十五 林业局饮品公司需要的暴马丁香原料,必须由饮品公司按需求数量制定收购计划报局长签批,由资源科(即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安排指定林场、指定区域统一组织采摘。发现非法采集、采摘、折枝、砍伐树木,以牺牲资源和生态谋取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 暴马丁香下运必须办理手续,由饮品公司到资源部门办理收购许可证,注明收购林场及区域,饮品公司人员必须持收购许可证到指定林场收购,必须经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只能在指定林场收购,严禁收购个人采摘的暴马丁香。

二十七 林政科、稽查队、检查站在对暴马丁香运输检查中如发现无证运输,货证不符或持一证多次运输的,按规定对所运产品予以没收和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实行双倍罚款。

二十八 为了保护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严格禁止使用各种机械和采取任何方式,擅自采挖树根和收拣松油明子破坏森林植被行为。林业局统一组织对根雕厂所需树根等原料的采挖、收购,集中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并且及时恢复植被。林业局不对外办理松油明子、树根采挖、收购、下运手续。
   
二十九 各林场护林员要对所承担管护责任区按沟系、林班进行常态化巡护,控制采挖、收购源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林场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林场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一经查明,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林场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林地管理

第三十条 林地整治重点是森林旅游、高山湿地、工程建设、违规建筑、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山上各林场要对本施业区内的自然景观、森林旅游、多种经营建设项目等要认真排查,不留死角,特别是对违法占用林地、私建乱建房屋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林业局并依法依规限期收回被损毁和非法侵占的林地。

第三十二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手续乱采滥挖(挖沙、取土)行为,严肃查处、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拱地头、扩地边的蚕食林地并且有毁林行为的,按照林地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收回被侵占的林地(耕地)。

第三十四条 对不经批准私建滥建的各种旅游景点和擅自开发矿产资源的,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加倍罚款,并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禁将多种经营用地承包给林业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实行林地有偿使用、竞价承包、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统筹兼顾林区职工群众的整体利益,不准包大户。

第三十六条 对局场周边以及沿江、沿河、沿湖、沿路、景区内耕地和25度以上超坡地要在2016年全部退耕还林。凡是在重点公益林开垦的耕地要退耕,有合同的要废止。

第七章  药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柴河林业局辖区内收购野生药材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柴河林业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站办理《野生药材收购证》;运输野生药材的必须办理《野生药材运输证》,并缴纳相应的资源补偿费。收购、运输野生药材时,资源补偿费由林业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根据药材品种、时价及林业局相关规定收取,收取后上缴林业局。

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或《野生药材运输证明》,违法收购或者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由林业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购或者运输的野生药材,并处野生药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安局森侦大队、派出所、林政科、林政检查站、综合稽查队、各林场要密切配合,发挥入场检查及道路稽查的作用,在职责范围内,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及运输野生药材等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留、没收其野生药材,并移交柴河林业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按有关规定变价处理。

第八章  烧柴管理

四十 要结合林场过去木材生产老伐区剩余物和森林抚育剩余物,参照调查设计资料,确定可加工食用菌原料和烧柴量,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收拣,收拣人员必须是林业局(林场)内部职工、青年,由林场负责收拣人员身份的确定。   

四十一 烧柴收拣完成后由林场统一向林业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林业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签批后,由资源、林政、综合稽查队、辖区民警组成的认定小组出具认定报告,经局长签批后办理手续。实行一次一申请,严禁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加工销售,一经发现,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对当事人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上罚款,并追究林场主任、主管副主任、资源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四十二 由林场统一组织安排,在过去老伐区内收拣剩余物,不允许无组织、无手续的个人收拣。原料收拣要采取五定方法:即定范围、定标准、定质量、定收拣时间、定集运时间。林场主任要和收拣人签订收拣合同书,对收拣后的剩余物要按照林业局规定的标准挑选缴库,对达不到缴库标准的剩余物由认定小组办理手续方可加工。
   
四十三 林场对非法砍伐做豆腐的林木产品不允许收拣。对乱砍滥伐做豆腐行为,林场向林业局及时报告,局有关部门认证后,对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林场主要负责人、主管副主任、资源管理员及包片护林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资源、林政、专员办、公安森侦大队、辖区派出所要紧密配合,加大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没有任何手续在伐区以外收拣、砍伐活立木(幼树)、不经批准收拣做豆腐产品的一律按乱砍滥伐处理;对擅自收拣烧柴、非法加工食用菌原料和经营性加工买卖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森林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美术印务

四十四 整合林业局美术社和印刷厂,成立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宏图美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美术服务中心),作为局属经营单位,设立财务,独立核算,下设美术部和印刷部两个车间,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拓宽业务范围除牌匾、喷绘、字块设计制作等一般业务外,增加广告设计、雕刻雕塑、冰灯、婚庆礼仪、彩色印刷等经营业务),对内负责保证局属单位、部门各类宣传制品和印刷品制作等有关正常业务,对外面向市场承揽业务创新创业创收,为林业局节省宣传制品和印刷品等费用支出,发展转型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林业局将其为局节支和增收的经营成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奖惩依据。

四十五 凡是能在美术服务中心办理的各项业务,一律不准另行发生,确系美术服务中心不能办理的宣传和印刷品制作等有关业务,必须经美术服务中心负责人认定签字后报局长批准,由美术服务中心负责会同采购办、企管办、宣传部、事务科等有关部门,比质比价,统一办理,一律不准私自办理,否则,局财务科不予核销。

四十六 各单位、部门必须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提报制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持审批单到美术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所发生业务要统一填制《美术印刷业务流水单》,对局内单位、部门一律按成本价结算,每月25日前由美术服务中心财务汇总结算单,确定局属各单位、部门发生的宣传制品和印刷品制作费用并上报财务科。属于单位或部门承担的费用,财务科相应调减各单位、部门费用指标,超出林业局核定计划的,由发生费用单位、部门自行承担;业务费用较大需单独核算的,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加工厂对外承揽制作业务一律按照市场价结算,收入全额上交局财务科,按净利润的50%比例给公司提成。

四十七 美术服务中心所用耗材统一由采购办集中采购,能修旧利废的,由采购办、资产办负责根据全局废旧和闲置资产状况及时协调提供。美术服务中心要加强耗材使用管理,既要保质保量,又要降低制作成本。

四十八 在日常经营中涉及的大型机械设备、车辆和专业技术服务等业务,凡是能在局内调剂解决的一律不外委,由事务科、资产办、建安公司、消防队、公共事业管理局、公路处、社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全力保障,服务费用实行内部成本结算。

第十章  集中采购

四十九 全面实行大宗物资集中统一采购,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从而对采购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对维修工程消耗的材料、设备维修用材料、基层单位食堂耗用的粮油等物资纳入采购范围。
   
五十 各单位部门日常办公用品实行上半年下半年各报一次计划,进行集中采购。维修材料及配件用量比较大的单位必须进行集中采购,使用单位要把经常发生的维修材料及配件年初报采购办一份计划,采购办根据计划进行市场考察,确定合理价格,然后选定一家或几家经销商店与其签订敞口合同,进行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安排物资采购。
   
五十一 维修材料配件实际需要采购时,使用单位先报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及主管局长签字后到采购办开票付货。对于一些临时发生、不常用的物品或专业性比较强的物品,可由需用单位与采购办共同采购。

第十一章 景区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继续规范统一景区标志牌,统一景区命名。拆除景区及公路两侧的各类老旧、破损,不合时宜的宣传板、标识。各景区要增加公共休闲区,公共休闲区严禁对外发包。

第五十三条 凡是到景区工作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或者胸牌,从事旅游服务的所有人员,都要讲究礼貌、礼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四条 旅游经营期间,凡为景区运营服务和执法监察的车辆一律发放通行证(贴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注明车型、车号、用途、工作地点、所属部门、司机姓名、驾驶证,通过九寨景区大门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对非景区运营服务和施工车辆,私自进入景区一经发现,司机罚款500/次,大门工作员罚款200/次。景区运营服务的车辆司机和工作、施工人员一律凭证(带照片的胸卡)进入景区大门,其他人员一律视为游客,购票方可进入景区大门。林业局所有人员(包括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入园一律请批后入园,不请批一律购票入园。所有外来检查工作车辆和旅游车辆(二日游及以上并在山庄吃住的旅游车辆除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山庄停车场),一律存放在停车场,坐观光车进入景区,没有局长批准私自放车辆进入景区按违纪论处,大门工作员罚款1000元并调离岗位。

五十五 在景区内原则上不允许公务接待。但为了解决检查人员的食宿问题,到景区检查工作人员食宿一律安排在宏声林场,食宿标准按规定执行,宏声林场凭局长签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安排食宿,其他人员无权安排免费食宿。景区管委会将随时检查宏声林场此项工作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私自安排人员免费食宿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公务接待审批程序:部门领导到事务科请领公务接待审批单,填写后,先由战线领导签批,再报局长审批后,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水上乐园内、景区内外公共服务区,全部实行对企业内单位、部门承租(实行内包),净化景区经营秩序和环境,实现企业增收、单位增效、职工有业就的目标,并做到经营收入体内循环,活化企业单位,实现全员转型。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

五十七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设立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旅游经营中所涉及的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备品等建立资产档案,并与资产办核对一致。在旅游工作开始和结束后,负责出租资产、备品的清点、登记、核对工作,对损坏和丢失的物品要写出说明上交资产办,资产办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后,对损坏和丢失物品分清责任,并让责任人进行相应赔偿。
     
五十八 旅游公司与商服经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附有资产和备品明细;旅游公司要安排具体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协调各景区及商服经营单位之间资产及备品的调配工作,资产及备品的调配时要由资产办开具资产或备品调令,由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控制经营单位资产和备品的采购,降低经营成本。
     
五十九 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技术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安装图纸、易损零件图册、机械设备交接清单、验收单、设备照片、设备操作手上岗证、机械设备登记卡、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使用人登记表,说明书借阅记录,设备调转时技术档案跟随设备同步调转。

第十三章 公务用车

六十 用车单位(部门)需持局领导签批的《公务用车审批单》到事务科提报用车计划,事务科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合理安排调度。局内公务用车需主管副局长、常务副局长签批,出局公务用车必须局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 用车局领导、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对司机和行使全程安全负责,不得违章指挥或改变行车路线。林业局对全局公务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并将不定期抽查车辆量程表数。如发现上报车辆行驶里程与行车记录仪记数不同,将按林业局下发的《小车司机管理规定》,调离小车司机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 事务科根据不同的车型、车况、路况、行车里程核定车辆使用费用标准,并将车辆使用费用指标列入年初计划,由事务科与财务科将指标分解各份月并控制支出,超支不予核销。事务科安排用于林业局接待,或其它单位部门用车费用,实行一次一核定,单独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为了车辆及人员安全,要求全局所有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维修前,必须经资产办、交通运输局、事务科审核认定,维修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及时交回事务科。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必须请示局长批准,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核销。

第六十四条 不履行用车审批手续,不经批准私自用车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用车单位(部门)给予罚款3000元,同时给予月份效能考核扣10分;对用车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主管局领导罚款1000元;出车司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公车私用的,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停薪停职,并承担公车使用的费用,出车司机罚款500元,调离岗位待岗,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3000元;主管局领导罚款1000元,如造成车辆损坏,责任人要全额赔偿。

第六十六条 出车途中交通肇事的,造成损失和费用应由责任人个人承担,负全责的要全额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车辆配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章  驻哈办事处

第六十七条 到哈尔滨公出人员都要到驻哈办事处入住,原则上不予核销在哈宿费。驻哈办事处出现人满无法入住时,工作人员需电话告知事务科,经负责人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另行安排住宿。住宿发票经事务科负责人签字认定,局长签批后方可核销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特殊原因不能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经事务科核准,并电话通知哈办接待入住。凡因特殊原因需在晚九点后到哈办住宿的,须事先电话通知哈办住宿时间及人数,以便工作人员接待安排。

第六十九条 严禁无哈办住宿审批单住宿、借公出名义办私事住宿、冒名顶替住宿、携带家属或他人住宿。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待,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五章 绿化考核

第七十条 对列入绿化达标的单位,纳入年终考核否决指标,按计划春季栽植后验收数量、质量,秋季验收成活率,达到要求的按成活株数支付成本,未达到要求不支付成本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其它林场验收后达到成活率的比照达标单位按成活株数支付成本。局址在原有环境绿化基础上,查漏补缺,对绿化盲点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一条 绿化大队要对全局山上林场、景区、局址绿化统一安排、科学设计,向苗木公司提出绿化树种、花卉品种及需求数量,为调集、采购和培育绿化苗木、树种、花卉品种、数量做好准备。并组织人员按季节变换有计划的对绿化树木、花卉进行栽植、补植、修剪,确保绿化工作持续发展,美化净化林区环境。

第七十二条 企管办、绿化大队、城管大队要对绿化环境进行常态化考核,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绿化管护责任区加大检查力度,对管护不到位、工作拖沓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罚,并纳入月份考核。对人为损毁、踩踏绿化树木的,要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方式维护好、保护好绿化环境。

第十六章 产业项目

七十三 常规产业项目,林业局结合各林场上报的产业项目规划,下达多种经营产业常规产业项目计划,进行常规性推进考核。

七十四 林业局将食用菌种植、沙棘种植、防风种植、大榛子种植、姬松茸种植及林业局参与投资的大青苗圃(旅游、漂流)、秋皮沟苗圃(生态园)、柳毛河金佛湾(旅游及冷水养鱼)列为重点产业转型项目,尤其是食用菌种植,林业局将其定为十三五期间立局、立场的最基本项目,林业局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取消食用菌相关费用,鼓励各林场领导干部带头发展,以此来巩固、壮大我局的食用菌产业。对于林业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设定为年度否决指标,纳入重点产业项目开展督导推进,林业局将重点进行跟踪问效考核。

七十五 在多种经营生产季节,林业局将由企管办、多种经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产业发展推进组,对重点产业项目及常规转型项目进行推进考核,考核项目是否落实、落靠,对项目未落实、虚落实的单位,林业局将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章  效能工资

第七十六条 效能工资管理实行分类与考核分开的原则。由计统科负责牵头,会同效能工资分类领导小组按月制定各单位、部门的月份效能工资类别与标准,由企管办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的效能工资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2016年按山上林场、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机关部门四大类、每大类划分三小类的效能工资分类方式考核,效能工资标准在原来基础上都有100——200元不同程度增加,效能工资标准按85%执行,不足部分通过饮品、林产品及旅游推介返点提成和转型项目创收补充。

第七十八条 检查考核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一类效能工资要向贡献大、急难险、业务量大、外业经常上山的单位、部门倾斜,企管办要加强对双休日、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考核,做好记录,作为评定效能分类依据。以内业为主的单位、部门没有加班加点的,以外业为主不经常去山上现场工作的不能评为一类效能工资。

第七十九条 对没有完成月份累计工作目标(月份否决)的单位、部门要取消或者按照比例兑现效能工资,月份效能工资分类要相应下调,综合考核为年度否决的单位、部门取消年终一切评先选优资格,取消或者按照比例兑现效能工资,月份效能工资分类要在相应的月份下调。涉及经济指标年度内完成的单位、部门,补发已取消的效能工资或按比例扣发部分绩效工资,但最多支付95%,不涉及经济指标的扣款不予补发。

第八十条 严格控制效能分类比例,局机关各部门之间一类、二类、三类比例结构为233;局机关人数较少的部门的效能工资不再进行分类,具体标准由部门内部自定。各单位、部门内部要重新制定效能分类及标准,单位领导不少于二个类别,管理人员、工人不少于三个类别,类别之间的比例要适当。单位、部门可以扩大内部效能工资分配额度或标准,即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增减50%,但增减总额控制在核定总额之内。

第八十一条 山上林场按照年初劳动工资计划核定的管理人员,通过压缩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计时制职工编制指数节支的基本工资和效能工资都可用于增加林场经费指标,但支出必须进账核算,按程序审批,实行收支两条线;节支的效能工资也可用来增加兼职领导、管理人员、工人的效能工资额度,要控制在核定的标准基础上上下增减50%但增减总额在核定总额之内,目的是鼓励职能兼并、一兼多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八十二条 公、检、法、教育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科学合理设定工勤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办法及相应标准。由局效能考核组汇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鼓励公检法、教育单位工勤人员向其他事业单位分流,其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向经营性单位分流,山下单位向山上单位分流。

第八十三条 凡是单位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资源林政案件、越级上访等给林业局造成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的,事故问题单位、主管部门、包保部门、相关部门都要下调效能工资类别,单位、部门在年终考评时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部门;单位、部门主要领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并按照《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多级联保的处理标准》处罚事故单位的同时,分别追究主管部门(包括包保部门)、主管局领导(包括包保局领导)及相关局领导责任,对主管局领导、部门的处罚要大于对相关局领导、部门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山下人员在山上单位工作的,按山上单位标准支付效能工资,但在山上单位工作不满20天的,效能工资按同类中的最低标准执行。病假、事假期间不支付效能工资,因季节性放假的单位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时,不支付效能工资。

第八十五条 企业管理考核得分是按月计发效能工资的唯一依据。各单位、部门依据月份效能工资考核结果和本单位内部考核结果提报单位和部门效能工资,报企管办审核无误后,再报财务科计发工资。如不按考核分值提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 涉及考核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敢于碰硬,严细考核,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考核情况,不能出现瞒报、漏报现象,对有漏报问题的单位、部门要在发现的月份对问题单位、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追究考核单位、部门责任。

第十八章 全员销售

第八十七条 绿色食品产业是林业局今后转型发展的主要产业,要人人关心,人人参与,鼓励全员参股。全员销售是指饮品、林产品的销售。饮品、林产品销售完成情况不作为经济指标考核,但要将其纳入各单位、部门评先选优的一项主要考核指标,饮品、林产品销售完成的不好或销售为零的人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或标兵个人;饮品、林产品销售完成的不好或销售为零的单位、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部门或标兵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