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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0-27 15:33
 

柴河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

 

为确保公务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全局小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现补充规定如下:

1、用车单位(部门)需持由局长、常务副局长、主管局长签批的《公务用车审批单》到事务科提报用车计划,事务科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合理安排调度。用车局领导、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对司机和所申请用车行程全程安全负责,不得违章指挥及改变行车路线。

2、临时用车可随时到事务科填写出车命令单,有特殊情况须经请示局长、常务副局长、主管局长批准后,电话口头通知事务科科长后方可出车。

3、司机要在出车前认真填写出车前里程表数及用车领导(部门)和人数、目的地,由乘用领导签字,返回后要如实填写过道费、里程表数。公务用车出柴河必须由局长签字审批后报事务科,否则按私自出车处理。

4、事务科根据不同的车型、车况、路况、行车里程核定车辆使用费用标准,并将车辆使用费用指标列入年初计划,超支不予核销。

5、车辆维修前,必须经资产办、交通运输局、事务科审核认定,维修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及时交回事务科。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必须请示局长批准后方可维修,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核销。

6、为确保公务车辆的安全、高效行驶,林业局下步将对全局公务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并将不定期抽查车辆量程表数,如发现上报车辆行驶里程与行车记录仪记数不同,将按林业局下发的《小车司机管理规定》调离小车司机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