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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加工食用菌原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0-21 10:29
 

柴河林业局森林抚育剩余物

收拣加工食用菌原料管理规定

(修订稿)

根据总局转型发展三年决战的总体要求和林业局的工作部署,我局将收拣加工森林抚育剩余物(藤条灌木),从而满足广大食用菌栽培户对食用菌原料的需求,作为我局转型发展的重点推进项目,现结合运行一年的情况,将原《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和加工的原则

森林抚育要与食用菌生产相结合。有森林抚育生产任务,就必须收拣剩余物和加工食用菌原料;有了食用菌原料,就必须大力发展食用菌产业。今后森林抚育生产指标按食用菌产业发展情况核定,食用菌产业发展好的单位,相应增加森林抚育指标;食用菌产业发展不好的单位,适当调减森林抚育指标。

二、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和加工的指标核定

1、林业局每年年初下达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计划。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计划,根据上年森林抚育调查设计资料(剩余物收拣的面积、数量、距离、覆盖度及蓄积消耗)核定,同时结合各林场的实际,按调查设计的林班小班统计,核定出剩余物收拣(面积、数量)和食用菌加工的计划指标。

    2、林场每年安排森林抚育时,必须按本单位食用菌生产量(林业局下达),落实适合森林抚育蓄积消耗作业的地块。森调队要准确调查森林抚育蓄积消耗作业的面积和数量,能够收拣抚育产品和剩余物的林分全部纳入抚育设计。设计森林抚育的林分要按林班小班,根据森林抚育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林分状况和现地实际情况设计资源蓄积消耗,抚育产品必须全部清理下山。

3、食用菌原料加工数量按森调设计资料核定,林场按每袋低于市场价卖给林场职工发展食用菌产业,职工个人通过森林抚育收拣的产品及剩余物,林场按实际成本收取加工费和资源补偿费。林业局年初下达资源补偿费计划指标,只对林场不对个人,林场按核定的袋数(每袋100斤),每袋上缴资源补偿费10元。

4、林场超计划收拣的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加工食用菌原料形成的利润,林业局按年初计划不再增加上缴利润指标,全部留给林场扩大再生产。

三、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

1、必须在调查设计已经审批的森林抚育小班内收拣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交通方便、坡度平缓的地块300米以内要全部收拣下山,有老集材道并能够使用(简单维修)的,先收拣到集材道,再用机械集运下山。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必须由林场统一组织,主管主任和营林技术员,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现场员要跟班作业,组织林场职工家属收拣,不准雇外委,不准承包给农民。

    2、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标准,必须按森林抚育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收拣森林抚育生产作业下来的藤条灌木、枯死木、腐朽木、被压木和妨碍目的树种生长的非目的树种,坚决不准砍伐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和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植物。

3、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要与森林抚育生产同步进行,边抚育边收拣,减少重复作业。能够收拣的地块没有收拣,森林抚育验收时认定为不合格,不支付森林抚育工资。

4、森林抚育验收合格后,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方法,再进行二次生产作业。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到加工地点,由林场申请认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加工,加工期间不准进入抚育地块砍伐幼树和目的树种等,一经发现将重罚。

四、食用菌原料加工

1、食用菌原料加工设备,由林业局以固定资产的形式,按各林场食用菌原料加工数量和食用菌种植数量分配机械设备。各林场要保证设备使用完好。各林场食用菌种植数量减少时,林业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设备进行分配调转。

2、食用菌原料加工,必须由林场统一组织,不允许承包给个人和工组。

    3、食用菌原料加工后,首先供应林场职工。食用菌原料加工大于本林场食用菌生产量时,可按同等价格销售给食用菌生产缺原料的林场,促进全局食用菌生产共同发展,再剩余可按市场价格外销。外运的食用菌原料,由林场到林业局相关部门办理运输手续,林业局不收任何费用。

    4、各林场不准用食用菌原料抵顶森林抚育工资和剩余物收拣加工工资,如发现按违纪处理。

    5、各林场必须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食用菌原料加工工作,并配备一名懂机械的技术工人管理加工机械,配齐加工人员的劳动保护,上岗前需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五、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加工滞后的处罚

1、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收拣加工计划没有完成的,视为森林抚育计划没有完成,一票否决。

    2、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能够收拣但没收拣的小班不予验收,视为森林抚育不合格,不支付工资,并扣减成本。

3、集运下山的森林抚育产品及剩余物不经林业局相关部门认定,不准加工,擅自加工的每袋罚款50元。

4、食用菌原料加工期间,到小班内二次作业,单纯取材,砍伐幼树和目的树种的,发现一次处罚林场2万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森调队调查设计不实,设计的森林抚育蓄积消耗及抚育产品剩余物收拣面积和数量误差过大的,每亩罚款20元。

6、越界和号外砍伐林木收拣食用菌原料的一经发现按盗伐论处,对在森林抚育号内不按设计采伐的按滥伐林木论处,对以暂时的利益故意损坏和破坏林木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食用菌原料加工机械,不设专人管理,不及时维修和看护,造成机械严重损坏的,处罚林场2万元,给予单位领导相应处罚。

8、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劳动保护不配齐、发生生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处罚。

六、本《管理规定》下发后,原《柴河林业局森林抚育剩余物收拣加工食用菌原料管理规定》(柴林函营[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