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虎山益智拼图玩具批发:13704832051】【柴河九寨笨榨豆油诚招经销商 电话:15945353388】【威虎山九寨景区/漂流/水上乐园团购热线:13704832051】【博大家电:7545600 买家电到博大!省时省力无忧无虑!】【网络推广 网站建设 搜索优化运维 业务QQ:361902671】.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柴河林业局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柴河林业局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2-23 14:1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督办检查工作,解决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者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提高督办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领导机关及林业局党委、林业局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局党委和林业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履行程序、强化督查、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急事急办、保证质量的方针,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督办部门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日常工作,督查部门由局党委、林业局视所需督办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通过强力督办、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  督办检查任务

第五条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上级领导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批示及各类交办事项。

(三)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

(四)总局党委、总局对局党委、林业局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五)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办检查事项。

第六条 局党委、林业局交办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局党委、林业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局党委、林业局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精神、批示及各类交办事项。

(三)局党委、林业局各类重要文件、规定事项。

(四)局党委、林业局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办检查事项。

第三章  督办检查程序

第七条  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批示及各类交办事项的正式传达稿件和林业局领导批示稿件,由局办公室在传达或批示当日印发(传达)给承办部门(单位)。

第八条  局党委、林业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主要领导批示稿件、重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在领导批示当日印发(抄送)给承办部门(单位)。

第九条  局党委、林业局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稿件,由局办公室同时印发(抄送)给承办部门(单位)。

第十条  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在局党委、林业局主要领导签批当日,由局办公室按批示转发给承办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四)项和第六条(一)、(二)、(三)项的督办检查程序:

(一)分解立项。局办公室在收到正式传达稿件或局党委、林业局领导同志批示稿件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分解立项。分解立项包括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牵头领导、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以及根据林业局现行部门职能设置没有直接承办部门的事项,局办公室提请主要领导确定承办部门及协办部门。

    (三)登记交办。分解立项的督办检查任务,经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向牵头领导、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等发出督办通知。

(四)跟踪督查。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实施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五)督办落实:

1、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局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协办部门(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整理后报督办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

2、对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12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一般列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5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68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

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须按督办通知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提报综合报告。

4、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标明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督办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对需要协调的督办检查事项进行协调或提请相关领导协调;根据督办需要及承办事项进展情况,对承办部门(单位)进行督查催办或督查退办。

第十三条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督办部门应责成承办部门(单位)做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督办部门对办结督办检查事项的函件、材料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定期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局办公室要定期督促承办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局党委、林业局领导批示、指示,局办公室要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落实有困难的工作任务,局办公室要采取跟踪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局办公室应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局办公室难以协调的,应及时向局党委、林业局有关领导报告,提请领导协调。

第十九条 新闻督查。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媒体公开督办过程和结果,强化督查权威性和影响面,全面提升局党委、林业局的公信度和执行力。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单位、部门一把手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交办事项落实的质量、时限要求等,明确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专报制度。承办部门(单位)按照督办单规定格式,限时向局办公室报送承办事项完成或进展情况的工作专报。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承办部门对督查部门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对局党委、林业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点工作的贯彻部署,落实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局党委、林业局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由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查,确保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工作协调制度。接受督查任务的牵头或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召集协办部门(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承办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要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催办。督办部门可随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单位)未说明情况的,应限期报告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承办事项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则进行约谈催办,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督办。对约谈催办后仍未按要求报送承办事项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提请党政主要领导约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比。将承办工作情况与督办督查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作为月份效能考核计分与年终选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遵守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秘密事项的督查,要严守保密纪律;对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查事项,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