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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食用菌原料收拣、认证、加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13 16:08
 

柴河林业局食用菌原料收拣、认证、加工管理规定

 

结合产业转型发展,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森林抚育剩余物、陈旧木剩余物进行菌类生产,满足广大食用菌栽培户对食用菌原料的需求,从而有效发展家庭自营经济,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工厂(点)设置及管理。要结合林场森林抚育剩余物产出量确定可加工量,并允许在林场场区内设置1处锯末加工厂(点)。加工厂(点)的原料收拣、认定、加工由林场统一组织管理经营,严禁个人私自生产经营。

二、原料收拣范围及方式。由各林场统一组织在指定区域内森林抚育伐中收拣剩余物。要根据收拣能力,采取定范围、定数量、定质量、定标准、定收拣时间,划区域小班的方法组织集中收拣,林场要与收拣人签订收拣合同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原料收拣标准。收拣森林抚育剩余物做食用菌原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收拣藤条灌木、枯死木、腐朽木和妨碍目的树种生长的非目的树种,坚决不准砍伐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和有经济价值的滕本及木本植物和健壮的亚乔木。严格执行材长2米、小头直径8厘米以下,没有利用价值的枝丫材、树头,严禁超标准出材加工,一经发现按“滥伐”林木处罚。

四、原料分类堆放。对收拣的食用菌原料,由林场指派专人负责进行山场认定后,出具可集运下山手续(即:发放原料收拣小票,严格实行一车一证制度),方可下运到加工地点堆放或山场边集中堆放,并登记造册。

五、审批和认证制度。各林场加工收拣的菌原料前,需向林业局提出锯末加工书面申请,经局长、主管副局长签批,由林政科牵头,专员办、资源科、多种经营局、公安森侦大队等单位、部门共同参加,进行实地认证(林政科要将认证的原料拍录成影像资料以待备查),认证合格后,收取每个加工厂(点)10,000元的保证金,开具加工许可证方可加工。对于能够严格执行林业局规定组织加工的,待加工结束后返回全部保证金。

六、规范加工、经营管理。加工厂(点)在加工期间禁止私自进原料,禁止私自加工未经认证的原料,禁止加工超标准原料,禁止在(早7时—晚16时)以外时间加工,违者扣除10,000元保证金、取缔加工厂(点),并根据情节追究林场主任、主管副主任及相关人员责任。各驻场监督专员、民警要认真监管食用菌原料下山、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林业局将取消驻场监督专员、民警当月效能工资,并处予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食用菌原料加工后,首先供应林场职工,剩余部分可按市场价格销售本辖区内其它林场。

七、严格规范经营台账管理。各林场必须按户建立食用菌经营台账,要将原料收拣来源及数量、锯末购销量及本辖区内实际地栽木耳(滑子蘑)数量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好加工记录,内业台账管理与所销售施业区内居民锯末量和外业摆放地栽量一致,做到有专人管理,数字准确,底数清晰。各林场要在加工结束后认真分析原料消耗情况,并上报林政科、多种经营局。林业局将按照各林场上报的食用菌生产、经营情况对其实际产量进行双向考核,对于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效益或以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借口,破坏森林资源的违纪违法行为,林业局将给予林场主任、主管副主任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八、严格规范运输登记管理。林政检查站要严厉查处私自外销锯末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进、出入施业区及辖区内流通的运输锯末车辆逐车检查核对,将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袋数、运送目的地、购买人等详细情况准确登记,于每月末上报林政科、多种经营局,以便核对林场生产、销售菌袋数量,防止出现漏项。为确保食用菌项目得到良好发展,检查站不许收取任何费用。

九、加大跟踪监管。林政科、资源科、专员办、林政稽查队、公安森侦大队、辖区派出所要紧密配合,加大巡查、明察暗访及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各林场管护中队、护林员、管护站的作用,做到林政案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林政科。发生林政案件,单位不及时上报而擅自处理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对出现非法加工、区域外收拣、砍伐活立木(幼树)做菌原料和私设加工厂(点)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查、严堵、严罚,构成森林刑事案件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做到真正净化原料收拣、加工环境,保障林区食用菌原料合理有序利用,确保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

十、组织机构

食用菌原料收拣、认证、加工领导小组:

  长:于林春

常务副组长:王义春

副组长:崔双革、张玉忠、李天军

成员单位:林政科、资源科、专员办、多种经营局、公安局森侦大队、综合稽查队、辖区派出所

下设办公室:林政科

十一、本管理规定由林政科负责解释。

十二、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