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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28 08:43
 

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认定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时间

1、准备阶段:20151010日至20151020日,按照总局《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履行上报总局审批等工作程序。

2、实施阶段:20151021日至20151220日。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政策宣传、动员,进行大集体界定,职工身份申请、认定,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全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3、总结阶段:20151221日,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全面验收总结改革工作成果。

    二、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年龄范围

年龄要求:厂办大集体职工出生年限必须是196211日——197612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即39岁至53岁之间的人员)。

三、户籍要求

1、 截止到2015926日前须是林区户籍的人员。

2、外地迁入的户籍须是在20021231日前迁入的,且迁入前须是森工林区户籍人员。

3、农转非迁入的户籍须是在19921231日前迁入的,且截止到2015926日前须是林区户籍的人员。

4、原户籍是林区的,但后期迁往外地的:

①户籍迁到省外的,此次不予办理。

199311日以后迁到本省其它地区的,查到原始资料后,可以办理。

③户籍转到森工系统下属其它林业局的,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参加工作时间界定: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须在林业局集体企业工作10年以上,197811日——199212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

五、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须本人提供在企业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如:知青介绍信、知青分配表、知青卡片、上岗操作证、工伤证明、安全上岗证、岗位培训证、劳务证、原始工资表、工资卡、原始报工单、荣誉证书、独生子女证等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相关证明材料)。工资表复印件应由原单位会计、劳资员签字盖章,加盖单位公章进行身份认定,知青分配单复印件由劳动局签字盖章进行身份认定,其他证件基层单位收原件放在档案里进行身份认定。

六、实行三级认定制度

首先由基层单位进行身份认定,再由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小组二级认定,最后报省森工总局劳动局审批后确定厂办大集体职工份。

七、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所需材料

1、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本人递交办理厂办大集体书面申请书。

2、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凡是户籍是外地迁入林区的,需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何时迁入的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2张(蓝底)。

3、本人提供能证明厂办大集体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八、办理地点及截止时间

 办理地点:携带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所需材料到居住所在林场、社区办理。第一次统计登记遗漏的,到居住所在社区(林场)登记。

办理截止时间:20151211日,逾期没有办理,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