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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松茸蘑采集、收购、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02 15:33

柴河林业局松茸蘑采集、收购、运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松茸蘑采集、收购、运输管理,防止濒危菌类植物灭绝,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松茸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松茸蘑,为真菌门真菌松茸菌,又名松口蘑,已被国家确认为濒危野生植物物种。

第三条 松茸蘑管理由资源科牵头,对全局松茸蘑资源竞价承包、采集、收购进行管理;林政科负责办理运输证明;各林场派出所、公安局森保科、综合稽查队及各林场配合实施。

第四条松茸蘑管理实行“谁承包、谁管护”,“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松茸蘑采集

第五条 松茸蘑珍稀野生菌的采集者应到资源科办理《采集证》,并在确定的采集期限内进行采集。

第六条 禁止采集者掠夺式采集,防止菌生林地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菌塘被损。

第七条 采集者采集后必须覆土掩平、踏实,保护地下松茸菌丝体正常生长发育。

第三章  松茸蘑收购、运输

第八条 松茸蘑的收购者必须到资源科办理《收购证》,并按收购价款的15%到林业局财务科缴纳管理费。若收购者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的收购权,应按照竞标价缴纳管理费。

第九条 办理《松茸蘑收购许可证》需要向资源科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企业印章经营山特产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填报《松茸蘑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写明经营范围、收购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联系电话等,以及填写收购松茸蘑的数量、区域、规格、等级、质量等;

3、向林业局缴纳管理费的收据。

第十条 资源科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

第十一条 能够提供《松茸蘑收购许可证》办理《松茸蘑运输证明》,林政科应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和转让《采集证》、《松茸蘑收购许可证》。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局森保科、各林场派出所、各林场、林政科、综合稽查队要充分发挥入场检查及道路稽查的作用,对无证收购及运输松茸蘑的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扣留松茸蘑,并移交资源科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林政检查站通过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检查,或对举报无证运输松茸蘑的车辆进行堵截,发现无证运输松茸蘑的情况,暂时扣押其松茸蘑,交由资源科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林场要有专人抓好松茸蘑源头管理,发现无证收购或超范围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扣押,移交资源科处理。

第十六条 纪委、企管办、法制办重点督察松茸蘑下运环节,并进行多渠道、全过程监督,严格查处林场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时违法、违纪和不作为行为。

第十七条 资源科及相关协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局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施业区的松茸蘑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2、违法发放《采集证》、《松茸蘑收购许可证》和《松茸蘑运输证明》的;

3、对举报案件不及时拦截、不及时立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分、截留以及违法处置罚没钱款或松茸蘑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松茸蘑的,由资源科没收所采集的松茸蘑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松茸蘑收购证》收购松茸蘑的,由资源科没收松茸蘑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资源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没收的松茸蘑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源科及相关协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及上级文件相抵触,依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资源科和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