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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关于加强外引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2 08:55
 

柴河林业局关于加强外引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动物防疫形势,保障柴河林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共卫生安全,依据《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要求,以及森工总局、省畜牧兽医局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部署,现对柴河林区外引动物防疫工作要求如下:

1、凡是在柴河林区范围内饲养、贩卖、运输动物(包括牛、羊、猪、鸡、貉、蜜蜂等)的养殖场、养殖户,必须按要求对所饲养的禽畜开展全面免疫工作,达到上级规定的免疫标准。

2、凡是跨省、县向柴河林区引入动物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及多种经营局申请备案,严禁从疫区引入动物。

3、由多种经营局委托林政科各检查站,对批量进入林区的动物,严格审核其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证货是否相符,核实无误经登记造册(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去向等)后予以放行;如无检疫证明严格禁止进入林区。

4、向林区运输动物的养殖户必须出示林场同意接收证明,由检查站登记,每月末报至多种经营局。

5、对于外地进入柴河林区的养蜂户,鉴于蜜蜂特殊的生长习性,若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可暂予放行,限其一周内补办检疫证明,逾期不办者按规定处罚。

6、外引动物进入柴河林区后,必须由所在林场负责在隔离区隔离观察,确认无疫病后方可进入公共区域放牧圈养。

7、由柴河林区向外地运输动物(牛、羊、野猪)的,必须由所在林场出具资源补偿费收缴证明,否则检查站不予放行,每月底由检查站将外运情况报多种经营局。

8、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健全动物防疫档案,认真核实本单位禽畜饲养数量,按林业局规定标准缴纳资源补偿费。在申报国家相关畜牧业补贴时,多种经营局将以各单位缴纳资源补偿费数量为重要核实依据。

9、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及时督导辖区内养殖场、养殖户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认真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凡不按要求开展免疫及不配合林场动物防疫、不配合检查站核实登记的养殖场、养殖户,取消其享受任何国家畜牧业补贴的资格,同时由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10、在动物运输、防疫各环节,各相关部门及各林场、检查站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职,严格履行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如发现有营私舞弊现象以致发生动物疫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柴河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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